昨日,廣州中院召開涉外商事審判專項發佈會 羊城晚報記者 周巍攝
  羊城晚報訊 昨日,廣州中院召開涉外商事審判新聞發佈會,稱近年廣州法院受理了大批政府部門因對外出具承諾函或擔保函被訴案。
  據介紹,上世紀九十年代初,廣州地區國有企業或政府部門在香港設立窗口企業,並由國企或政府部門出具承諾函或擔保函對窗口企業向銀行貸款進行擔保。香港出現金融危機後,部分窗口企業資金鏈斷裂,銀行紛紛起訴要求出具承諾函或擔保函的國企或政府部門承擔擔保責任,近年來廣州中院受理了一大批此類案件,從化市政府被訴案是其中的典型。
  廣州中院相關負責人介紹,政府出具的《擔保函》是否構成法律意義上的擔保,政府是否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應根據出具《擔保函》的背景、《擔保函》的內容以及查明的其他事實綜合認定,從化市政府被訴案中,法院綜合考慮後認定從化市政府不具備對外擔保的主體資格,出具的《擔保函》應為無效,但出具《擔保函》具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董柳 楊曉梅 陳曉紅 賴杏杏)
  典型案例
  從化政府部門為外企做擔保 債主追債法院判賠三分之一
  文/羊城晚報記者 董柳 通訊員 楊曉梅 陳曉紅 賴杏杏
  自己旗下的企業在香港遭遇經濟危機,政府部門果斷出手,大方發出“擔保函”對其債務進行擔保——上世紀90年代前後地方政府的這種做法,如今惡果顯現。
  時間回溯到20年前。1993年6月,金城銀行香港分行(以下簡稱金城銀行)與香港企業志達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志達公司)簽訂多份貸款協議,由金城銀行向志達公司提供貸款。同月,從化縣政府辦公室向金城銀行出具了一份《不可撤銷擔保函》,對志達公司的上述貸款進行擔保。
  由於志達公司拖欠金城銀行借款本息一直未還,金城銀行向香港高等法院起訴志達公司要求還款。2000年11月,香港高等法院判令志達公司對金城銀行承擔還款責任,支付本金港幣1484萬餘元及利息。後來,由於志達公司不能完全清償到期債權,金城銀行於是在2008年12月22日向法院起訴,要求從化縣政府辦公室對志達公司尚欠的借款本息履行擔保義務。
  對於起訴,廣州中院審理認為,原從化縣政府辦公室出具的《不可撤銷擔保函》,明確其為志達公司向金城銀行的借款承擔不可撤銷和沒有附帶條件的保證責任,所以原從化縣政府辦公室與原告建立了保證合同關係。原從化縣政府辦公室為國家機關,不具備對外擔保的主體資格,其出具的擔保函應認定為無效。原告作為專業金融機構對保證人能否出具擔保函應履行審慎審查的義務,而未適當履行該義務,原從化縣政府辦公室作為政府機關不具備保證人的資格而出具擔保函,志達公司作為借款人仍接受原從化縣政府辦公室對其借款的擔保,各方均對承諾函的無效存在過錯。
  廣州中院判決,原從化縣政府辦公室應對志達公司不能清償原告的債權部分在擔保範圍內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責任。
  ?編輯: 鄔嘉宏  (原標題:廣州中院:地方政府擔保被訴同類案件近年涌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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